二、“互联网+”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公私合作的安全风险
1.企业的经济效益、政府的公益目标和用户的隐私利益存在冲突
企业收集、利用数据资源,目的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为,发展独有的核心竞争力,创新产品和服务,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收集、利用数据资源,是为了通过预测性分析,提高政策的有效性,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改善政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等,具有非营利的特点;用户在享受便捷的公共服务的同时,也非常关注隐私信息和个人数据是否遭到滥用。由于用户数据是互联网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而互联网公司是典型的“数据驱动”型企业,全方位的收集用户数据是企业天然的本性。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等公共服务应用中涉及大量用户的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在缺少明确细致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难以约束互联网企业超越权限收集和利用数据的行为。
2.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面临数据资源产权归属问题
公共数据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来源是公众的信息提供。公共性决定了数据资源的“开放性”。公共数据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这有利于政府之外的社会主体能够从公共数据中挖掘价值,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创新发展。在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数据生产的主体,由此产生的大量数据资源归谁所有,这在法律上尚没有答案,在管理实践中也存在难点和盲点。因此,在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很可能会凭借自身平台上的聚合和生产能力,变成公共数据的实际拥有者,公民的权益难以得到相应保障,这一问题将成为公共信息资源再利用的障碍。
3.新兴技术环境下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更趋复杂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用户基于网络的所有行为都被全方位收集并作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全面收集用户信息本身即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疑问,且公共部门和企业保护隐私与数据安全的标准存在差异,在监管部门欠缺有效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用户的隐私信息被多重主体收集和利用,其被泄漏和滥用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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